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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时间: 2008-12-25 12:06:37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和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事机构要设立固定工作人员,要有专人负责;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
    第七条  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预先审核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内部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监督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执行。
    第八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内容。
    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依法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1、发展计划,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土地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税的收缴、使用情况;旅游风景区、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3、政府机构和人事,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4、依申请公开、预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内容。
    1、职责公开。行政职能、范围权限、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内容都予以主动公开。
    2、办事内容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3、办事依据公开。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4、办事时限公开。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让公众知晓,同时按照实现要求履行其承诺。
    5、办事程序公开。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人员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6、办事结果公开。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7、办事纪律公开。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以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8、对机关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公开领导干部廉正自律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清理领导和部门权利,编制成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项目全部纳入目录,内容全面明确,按目录内容进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能够根据公开内容的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或新建,或整合原有资源设立,各级政府部门根据职能需要自行确定。已建成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按照“完善基础、提升功能、优化服务”的要求,完善硬件环境和软件制度建设。将应公开和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逐步实现“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2、建立政务公开网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网站或在现有门户网站上增设政务公开栏目,利用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县市可建立网上与公众互动的平台。
    3、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专版或专题项目。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府公报、便民手册、公告、通告;利用政务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形式公开;利用社会听政公开涉及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与群众紧密相关的事项;推行干部人事公示;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座谈会;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或声讯电话。
    第十二条  公开程序和时限。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应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监督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主动接受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的专门监督。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与等级评定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完善、落实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及程序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平时检查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每年进行一次本级范围的检查考核。年度总评成绩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政府监察部门根据平时检查、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行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4、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政府依据本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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