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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时间: 2008-12-25 12:36:17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直接或建议上级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
    (二)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或因政务公开、办事公开不真实、不公正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报请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四)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的认定程序
     (一)责任认定分工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市监察局要认真进行受理,并记录在案;属于公务员问责的,由市人事局受理。
     (二)调查核实
      由监察或人事部门牵头,会同机关党委(总支)、人事等有关部门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监察局或人事局的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 ,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党政一把手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市行风办备案。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三次及以上的,向违反政务公开的当事人出具《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告诫书”实行对评选先进的一票否决,同时将出具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直机关工委等相关部门。
      1、个人被告诫一次的,当年不能参加任何荣誉评比;被告诫二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称职(合格),并视情节调整现工作岗位;被告诫三次以上的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有被发告诫二人次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被告诫三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行风建设或创“三优”达标单位。该单位主管行风工作的领导个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四)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办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办局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3、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4、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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