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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7-5-23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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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黑河市环城南路1号教育大厦

联系电话

8206626

办理时间

3月、9月

办理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二)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三)具备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所需材料

填写《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并提供: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3.承办人审查并起草意见;

4.科长审查;

5.主管局长审查;

6.局长办公会审批;

7.公示;

8.申请材料报教育厅,备案通过;

9.公告。

办结时限

自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专家评审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政府令第1号):第19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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