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权限内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2)出售、收购、利用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核定的年度经营限额指标;
4、进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口的证明书》。
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