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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发布时间:2016-11-8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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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办理机构 黑河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 黑河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 0456-8248698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条件 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2、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8、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所需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书、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县级以上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备案确认书等;
4、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5、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补偿协议;
6、营业执照;
7、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8、补偿协议。

办理程序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税[2015]122号(黑财农[2016]1号)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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