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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6-11-10 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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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核发

办理机构

行业管理科

办理地点

黑河市政府大楼522室

联系电话

0456-8286558、0456-8284004

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条件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验看);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辖区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审核。市旅游局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04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
2、《旅行社条例》(2009年0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
4、《导游证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试行)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令第1号)第203项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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