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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6-10-31 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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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措施办法建议。
    (二)拟订全市民族、宗教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协调指导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负责实施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措施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七)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担宗教事务管理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及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三)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456—8223632
    办公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邮编: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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