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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7-5-22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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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审批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黑河市环城南路1号教育大厦

联系电话

8206622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

办理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所需材料

1.办学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章程和管理制度;
3.校园、校舍和实训设施的佐证材料;
4.教学与管理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教育教学文件等情况说明;
5.验资报告及经费保障条件。

办理程序

1.初审。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复审。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科长根据申报材料及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同意批准成立文件。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或组织专家考察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对实施变更、终止的,也按照该程序办理。

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
4.《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订)
第十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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