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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0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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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办规〔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3 环境污染事件成员单位职责
  2.4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2.5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组职责
  2.6 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 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信息收集体系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开展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预防预警行动
4.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程序
  4.2 现场应急处置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事件发生地周边居民的安全防护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5.3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6.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6.2 预案实施


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消除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有效预防和避免次生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国家及公民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及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产生、运输、使用、储存、处置行为的地方,都应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特点,建立健全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预防体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2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响应、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黑河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场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2.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黑河市人民政府成立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2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环境污染应急工作启动后转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组织领导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应急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防预警机制,起草制定市本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起草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开展对公众的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3环境污染事件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勘察、取证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责任调查分析。
  市卫计委:负责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专业救治,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援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搜救工作。
  2.4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陈广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接收上级部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命令、指示和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各地环境污染应急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2)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单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行动,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应急工作。
  (3)负责记录应急过程,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形成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工作预案的建议。
  (4)负责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环境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规模和分布情况,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5)负责落实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
  (6)负责组织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2.5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组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政府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发展及救援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工程抢险、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组是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在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发现场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现场处置组迅速集结,配备防护设备及便携监测设备,快速抵达环境污染事件现场。
  (2)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
  (3)经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代行应急指挥部部分职责。
  2.6 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职责
  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是环境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系统,黑河市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中化工、防化、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2)负责参与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负责指导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
  (5)负责掌握本地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6)负责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信息收集体系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预防机制是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关键所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辖区内(外)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和风险评估工作。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II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放射源失控。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IV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的。
  (4)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I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IV级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
  (1)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规模、分布、生产使用、储存状况、分布情况等实施调查,并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进行识别。
  (2)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储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实施登记备案。
  3.3 开展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预防预警行动
  3.3.1 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技术监测和风险管理
  (1)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根据属地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固定危险源的特性,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测试试剂及数据分析系统等,研究相应的监测方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测能力。
  (2)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在国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与分级,支持并依靠研究单位开发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的实用技术,对化学品在实际环境中的环境风险实施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
  (3)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现有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技术及设施进行全面技术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设备进行风险评估,消减废弃化学品对环境的潜在威胁。
  3.3.2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储存处置日常监管
  (1)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要求废弃化学品产生单位及时进行处置,杜绝一切污染隐患。
  (2)各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仓库储存条件、安全消防设施、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物品隔离储存措施、专管人员资质、人员防护用品、潜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
  (3)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业务单位的资质、货物包装方式、包装物的材质、规格、装卸方法实施检查,消除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隐患。
  3.3.3 各地、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运输、使用、储存、处置单位编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应急预案。
  (1)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危险化学品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从业单位、处置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基础上,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程序
  4.1.1 应急启动
  (1)接报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举报或报告后,详细了解事发地点、人员伤亡及污染状况等情况,在1小时内通报事发所在地应急响应办公室。
  (2)事发所在地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件现场实施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3)对于一般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事发所在地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挥下,启动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对于重大及较大环境突发事件,事发所在地应急响应办公室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的同时,应立即上报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调派专家到达现场作进一步评估,同时启动市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对于特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在启动事发地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由其组织专家到现场作进一步调查确认。
  4.1.2 分级响应机制、信息报送与处理、报告内容和方式、指挥和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及污染警戒、信息发布、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的行动见《黑河市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现场应急处置
  4.2.1 污染源控制
  通过了解事件起因及现场监测,掌握引发事件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的类别和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对危险化学品污染源进行控制,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
  4.2.2 泄漏物处置
  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对现场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覆盖、收容、稀释,防止二次污染。
  (1)若遇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至地面,应及时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点,采用低温冷却、泡沫覆盖等方法抑制污染物进一步蒸发。
  (2)对于贮存罐的液体泄漏,应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化学品、沿明沟外流。
  (3)对于大量危险液体的泄漏,可选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危险物品抽入容器或槽车内,泄漏量较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物进行吸收中和,也可用固化法处理泄漏物。
  (4)对于可燃危险化学品,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
  (5)为减少大气污染,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但应同时疏通污水排放系统进行排放。
  (6)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4.2.3 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追溯
  (1)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危害特性等,追溯其危险源。
  (2)核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数据信息库,判断危险源。
  (3)对于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数据信息库的危险源,参照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危险源数据信息库的危险源,在应急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统一指挥下,参照专家组的意见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5)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移动危险源,根据其所有者、移出地和目的地的信息进行追踪。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国际通用法则,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
  (2)不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等。
  (3)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等。
  (4)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防护等。
  4.4 事件发生地周边居民的安全防护
  (1)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特点,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禁止人员在低洼处滞留。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的物资及应急装备。
  (4)选择地形有利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并配备具有防爆功能的救援器材。
  (5)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告知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减小事件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全市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应急方案启动时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5.2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5.2.1 应急力量保障
  应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2.2 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等技术力量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5.3.1 实施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教育
  (1)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开展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常识培训,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提高职工应对能力。
  (2)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安排专人管理厂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设施,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3)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厂区内的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员工进行讲解说明。
  (4)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在厂区周围张贴或发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宣传材料,对居民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高附近居民应急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5.3.2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应急体系,编制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的预案对接,向本辖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训练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3)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源实施24小时监控,对应急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4)环保部门应按本级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易对人身、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事故: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的的现象。
  (4)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6)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到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7)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8)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9)预案:指事先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0)分级: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而划分的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
  (1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河市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黑市政办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