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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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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理机构

黑河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6776038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6.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6.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办理程序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者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2.民政部门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向社会公示;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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