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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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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黑河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6776038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对申办机构进行实地查验;4.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5.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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