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黑河市城区房屋交易转移业务、房屋抵押登记业务

发布时间:2016-11-14 17:05:4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事项名称

黑河市城区房屋交易转移业务、房屋抵押登记业务

办理机构

黑河市房屋交易分中心

办理地点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黑河市兴华街127号)

联系电话

6101097

办理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办理

办理条件

1、房屋转移:(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房屋抵押:市城区的存量房

所需材料

(一)转移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二)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 抵押登记申请书;
  3. 抵押合同;
  4.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审批

办结时限

由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压缩为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转移登记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收取手续费、按评估1.5%征收契税。非住宅按评估额5%征收契税,按交易额0.8%收取手续费。
征收标准依据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条“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第三条“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住房以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3号第三条“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市城区存量房抵押登记费:住宅每本40元,非住宅每本275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施行)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修订)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