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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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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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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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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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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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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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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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6-677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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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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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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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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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依据《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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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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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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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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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市人防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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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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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市发改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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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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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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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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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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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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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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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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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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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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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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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市人防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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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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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空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一 套 (人 防 资 质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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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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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空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审 查 意 见 书 (人 防 资 质 的 审 图 机 构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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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附件 附件2 附件3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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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人)向人防窗口提交申请,由市人防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人防窗口发布是否受理决定的信息,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情况;3、受理的申请,市人防办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人防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办结业务;5、在中心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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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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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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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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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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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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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
2、《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9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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