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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5-5-28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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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办理机构

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联系电话

0456-6776025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条件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依据《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第9条。

所需材料

受理阶段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市人防办提供)

2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市发改委提供)

3

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局提供)

4

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提供)

5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6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审核阶段

7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市人防办提供)

8

防 空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一 套 (人 防 资 质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9

防 空 地 下 室 施 工 图 审 查 意 见 书 (人 防 资 质 的 审 图 机 构 提 供)

附件下载 附件  附件2  附件3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人)向人防窗口提交申请,由市人防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人防窗口发布是否受理决定的信息,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情况;3、受理的申请,市人防办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人防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办结业务;5、在中心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立卷归档。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
2、《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9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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