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黑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6-6-6 16:31:0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16年5月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管理权限

备注

 一

公安

车管所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15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价联字[2006]20号,黑财综[2013]175号

事业

省标

 

机动车辆临时号牌工本费

5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财综[2013]175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财综[2013]175号

事业

省标

 

卫生

疾控中心

卫生监测费

1、食品卫生监测、检验,5--380元/每个计量单位;

2、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20-500元/每个计量单位;

3、公共场所、空气卫生监测检验,10-200元/每个计量单位;

4、化妆品卫生监测检验,20-93元/每个计量单位;

5、土壤检测25-100元/每个计量单位;

6、生物材料检验,25-36元/每个计量单位;

7、放射卫生监测检验,5--2000元;

8、学校卫生监测检验,0.1-50元/每个计量单位;

9、劳动卫生、职业疾病监测测试检验,0.1-900元/每个计量单位;

10、病毒检验,500-20000元/每个计量单位;

11、微生物学及免疫学检测检验,3-3000元/每个计量单位;

12、传染性疾病检验,0.07-150元/每个计量单位;

价费字[1992]314号,

财预[2003]127号,

国办发[2002]57号,

黑卫财(1992)61号,

黑卫财[1994]5号,

黑财综[2005]131号,

黑财综[2008]108号,

财综 [2008]47号,

财综[2011]9号 黑价联[2015]65号

事业

省标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13、疫源性疾病检验,3-180元/每个计量单位;

14、寄生虫病监测,1-20元/每个计量单位;

15、地方病监测,0.4-30元/每个计量单位;

16、性病监测,2-74元/每个计量单位;

17、消毒杀虫灭鼠0.1-1800元/每个计量单位;

18、仪器分析5-310元/每个计量单位;

19、空气检测、检验

20、其它0.3-150元/每个计量单位。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127号,国办发[2002]57号,黑卫财(1992)61号,黑卫财[1994]5号,黑价联字[1998]65号,黑价联字[2002]89号,黑价联字[2003]103号,

黑财综[2005]131号,黑财综[2008]108号,

财综 [2008]47号

事业

省标

 
   

市医学管理办公室

医疗事故鉴定费

2200元/例

黑价联字[2004]84号,黑价联字[2002]98号

事业

中标

 

农业

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农机监理费

临时号牌5元/张;不反光号牌25元/幅、反光号牌40元/幅;拖拉机行驶证15元/个、临时行驶证10元/个、拖拉机驾驶证10元/个;考试费130-180元/人、次;安全技术监检费30-60元/次

黑价联[2015]39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税[2014]101号

事业

省标

(小微型企业2013--2014年度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林业

市林业局

林权勘测费

1-3元/公顷

黑价联字[2002]4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事业

中标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森林植物检疫费

调运检疫:按货值0.2%--1.0%,最低起点额0.5--1.0元;产地检疫:按货值0.05%--0.4%,最低起点额0.1--2.0元。

价费字[1992]196号

[1993]黑森联字8号
财税[2014]101号

共22个标准其他详见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水利

市水资源管理处

水资源费

(一)取用地表水。1.农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用水免征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1)种植业:0.02元/立方米。

(2)畜牧养殖业:0.05元/立方米。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3)水产养殖业:池塘养殖15元/亩年。对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分别按10元/亩年和2元/亩年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取用水利工程供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供水量向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003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2.城镇公共供水:0.20元/立方米。

3.工商业:0.35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1元/千瓦时。

5.火力发电贯流式:0.02元/立方米。

6.特种行业:2.00元/立方米。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

7.其他取水:0.20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

1.农业:在我省《用水定额》(或限额)内取水免征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或限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1)种植业:0.04元/立方米。

(2)畜牧养殖业:0.10元/立方米。其中,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年取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部分,按0.10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3)水产养殖:25元/亩年。

2.城镇公共供水:0.35元/立方米。

3.工商业(包括利用地下水温取水):0.7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

(1)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4.00元/立方米。

(2)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苏打水:6.00元/立方米。

5.其他取水:0.40元/立方米。

黑价联[2015]72号

事业

省标

 
   

市水资源管理处

水资源费

(三)特殊情形取水

1.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或者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在既是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又是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不重复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对城镇公共供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或者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不适用加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2.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费;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30%(含3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50%(含50%)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4倍征收水资源费;

(4)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费。

(5)水力发电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及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

3.按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征收水资源费。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5.利用采矿等生产施工疏干排水和涌水的,按照地表水相应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排水的,按照地表水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6.水利工程供水(不含向农业生产供水)按供水用途及地表水的相应标准向供水单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7.取用中水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市河道管理处

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砂石土料:1.8-3.0元/立方米;(二)淘金:0.5元/立方米。

黑价联字[1999]74号

事业

省标

 
   

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

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再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50元征收,其它矿产资源按每吨1.20元征收。(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1.2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1.5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黑财综[2016]21号

事业

省标

 

畜牧

市兽医卫生监

督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家畜2-6元/头、羊1-2元/只、犬2元/只、禽、兔、鸟类0.05-0.1元/只、蜜蜂0.5元/箱、野生动物5-15元/个、其他动物1元/头、实验小动物0.4元/只、零散脏器0.05元/公斤、跨省引进动物15--30元/个、精液1元/管、胚胎10元/个、种蛋0.1元/枚、商品水产种苗20-50元/车、亲本水产种苗0.1--2元/尾或只。2、实验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费,常规检查1.5--10元/头、肉品卫生检验0.5--50元/头、寄生虫检查3--20元/头、血清学检验0.3--50元/头或张、微生物学检验1--200元/头或项或种、显微X光检查15-120元/头、解剖检查3--50元/头。

黑价联[2012]15号

事业

省标

 

人力资源和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员因工伤残鉴定:

市(地)级260元/人次,有争议的360元/人次。

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鉴定:

市(地)级260元/人次。

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鉴定实行省级统一鉴定,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次。

黑劳发[1995]99号

黑价联字[2014]52号

事业

省标

 

法院

中级法院

诉讼费

一、财产案件: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国务院第481号令

行政

中标、省标

共45个标准其它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至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50---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城管执法

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占道费)

0.2--2.00元/日.平米(辖区内除市管道路以外占道收费)

黑建城字[1995]4号

黑财综字[1995]14号

事业

省标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市城管理局园林处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损坏、临时占用及挖掘绿地赔偿费

砍伐、移植、损伤赔偿费20-800元不等.

 黑市价联[2015]5号

花卉、草坪损坏赔偿5-500元不等

占用绿地赔偿30元/平方米.月,挖掘绿地赔偿150元/平方米

安全生产监管

市安全生产科研中心

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元/课时、人

黑价联[2015]41号

黑价联[2014]69号                         黑政办发[2014]38号

事业

省标

黑政办发[2014]3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降低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下调为每人每课时5元。

 2、特种作业人员5元/课时、人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人员:岗前培训4元/课时、人;每年再培训5元/课时、人

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4元/课时、人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4元/课时、人

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3元/课时、人

3、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5元/课时、人

十一

建设

市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0元/平方米

黑价联字[2015]24号

事业

省标

 

市排水管理处

城市污水处理费

1.1元/吨 

黑价行[2012]320号 黑市价格[2010]3号

事业

省标

十二

房 产

市 房 产 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房屋证书工本费10元

黑价联字[2008]29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事业

省标

 

住房交易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收费,(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2元/每平方,经济适用房减半,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房4元/每平方米,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四)房屋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黑价联[2015]15号,黑价联[2016]19号,计价格[2002]12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十三

人防

市人防办

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现行造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黑财预[2009]39号,黑人防发[2007]53号

事业

省标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见文件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省政府2002年5号令,黑价联字[2003]39号,黑财综[2005]67号,黑财综[2009]123号

 

人防工程使用费

精品屋/高厅270元/平方米、月,小厅/房间200元/平方米、月,整体租赁25元/平方米、月,口部房55元/平方米、月,柜台500元/节、月,仓储10元/平方米、月,车位出租30元/平方米、月,壁挂300--400元/延长米、月。

 人防委字[1985]9号,黑财预[2009]3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人防办黑财综[2014]143号

 

十四

环保

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费

一、污水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2、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3、自2015年7月1日起,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各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2002年第369号令,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7号令,

黑财综[2003]138,

财综[2003]3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29号)

事业

中标

 

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2、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3、自2015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各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国务院2002年第36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7号令

黑财综[2003]138

财综[2003]3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29号)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国务院2002年第369号令,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黑财综[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财综[2003]38号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4分贝700元,5分贝880元,6分贝1100元,7分贝1400元,8分贝1760元,9分贝2200元,10分贝2800元,11分贝3520元,12分贝4400元,13分贝5600元,14分贝7040,15分贝8800元,16及16分贝以上11200元。

国务院2002年第369号令,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黑财综[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财综[2003]38号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自愿原则)

 1、水和废水监测费15--540元/点项次;2、空气、废气监测费15--4000元/点项次;3、固体样品、生物样品监测费45--60元/点项次;4、噪声、振动、现场测试监测费60--100元/每个数据;5、辐射现场监测费50--2000元;6、生物检测:50--450元/每个数据;7、辐射检测:100--450元/每个数据。

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黑价联[2014]14号(自愿原则)监测评估方案编制收费由原15%降为10%;监测评估报告编制收费由原25%降为15%。详见黑政办发[2014]38号,财税[2014]101号,黑价联[2014]69号

共131个标准其他详见文件。黑政办发[2014]3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降低评估部分收费标准;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五

国土资源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1、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5000元/公顷;2、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25000元/公顷;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25000元/公顷;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15000元/公顷

《土地管理法》

黑土资发[2001]111号

财预[2002]584号

事业

省标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率/实际开采回率;核定开采回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

国务院令1994年第150号、省政府令1994年第14号黑地发[2000]9号、国土资发[1999]510号

 

采矿权使用费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十六

交通

市公路处、路政处等

占挖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

1、挖掘、损坏公路主体结构15—1300元/平方米(延长米)

2、损坏公路附属设施80—100元/平方米;护柱、护栏40—1700元/根;公路标牌500—800元/平方米;公路边草4元/平方米;公路平台花草100元/平方米;花卉50元;路树120—500元/株

3、挖掘公路边沟、公路用地40—70元/立方米(延长米)

4、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占用、利用1—2元/平方米、天;设置宣等非公路标牌300元/单位、牌面积、年;铺设地下管线40—70元/延长米、年

5、道口:30—130元/平方米/年

《公路法》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

省政府、黑政发[2002]52号

黑财预[2009]39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事业

省标

 

十七

海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事局

船舶登记费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 200 元(未满 50 净吨的船舶,基数为 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 1 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 0.50 元;

2、船舶抵押登记:按抵押总金额的 0.5‰核收;3、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 1‰核收; 4、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 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2717号;财税[2014]101号;

事业

中标

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船员考试费

1、理论考试费:

(1)海船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适任考试:初考 450 元/人,补考 225 元/人;

(2)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初考 100 元/人,补考 50 元/人;

(3)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考试:初考 80 元/人,补考 40 元/人;2、实际操作考试费:

(1)海船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适任考试:初考 450 元/人,补考 225 元/人;

(2)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初考 100 元/人,补考 50 元/人;

(3)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考试:初考 80 元/人,补考 40 元/人;

  附件1

船舶及船用品设施检验费

按船舶种类、船龄、地区系数、吨位、马力、船长等据实计算(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800号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港口建设费

1、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2、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财综[2011]29号

财税[2015]131号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十八

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一、运输装截工具

1、船舶检疫60元(100吨以下),100元(101—1000吨以下)/每艘次(客轮加收50%);

2、汽车检疫2元/车次;

3、集装箱检疫4元/标箱次;

二、货物

1、一般货物按货值的0.8‰

2、植物油按货值的0.3‰

3、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按30元/批

发改价格[2003]2357号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黑价联[2004]120号

黑价联[2005]60号

黑价联[2007]36号

黑价行函[2014]2号

行政

中标

 

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一、实验室检验检疫费

二、出入境体检费

十九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黑技监质监[1990]314号,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财预[2009]79号

事业

省标

共118个收费标准其他及具体优惠政策详见文件

计量收费

 1、几何计量器具:2.8-6000元/每支、只、块;

2、热工计量器具:3--1100元/每支、台;

3、力学计量器具:2.8-13000元/每台、支、个;

4、电力计量器具:12--15500元/支、台、点;

5、无线台计量器具:280--2700元/台、门;

6、时间频率计量器具:1--2450元/台;

7、声学计量器具:280-1225元/台;

8、电离辐射计量器具:3.5--6000元/台;

9、物理化学计量器具:170--3040元/台、片;

10、专业计量器具:232--1710元/每支、台

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黑价联[2014]69号黑价联[2015]79

1000多个标准其他详见文件

   

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被检产品出厂价的0.3%----1.2%;

2、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被检产品总造价的0.8%----2.0%;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按被检设备定期检验的200%收取;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150元----10860元;

4、压力容器70元-----200元

5、无损检测:最低收费100元----200元;  6、安全阀校验80-380元 

黑价联[2014]96号

   

共423个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黑财综[2012]6号取消特种设备运行牌照费

二十

工业和信息化

黑河无线电管理处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事业

中标

共14个标准其他详见文件

二十一

药监

黑河市药品检验所

药品检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事业

省标

 

二十二

海关

黑河海关

进口货物滞报金

进口货物到岸价格千分之0.5

[1992]价费字293号

行政

中标

 

注:截至2016年5月涉企收费项目共22个系统,41项收费项目。此表内容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如有差错以原文件规定内容为准。此表截止时间至2016年5月末,政策如有调整的按新文件执行,如对公布的执行文件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异议的,请与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收费管理科联系  电话 8281181

黑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