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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1 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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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黑河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7年5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5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黑河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黑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黑河市2017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备注

1

港口建设费

财综〔2011〕29号

黑财综〔2011〕114号

财综〔2011〕100号

黑财综〔2011〕152号

财综〔2012〕40号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

财综〔2002〕73号

黑财综〔2003〕17号

财税〔2015〕122号

黑财农〔2016〕1号

黑财农〔2016〕21号

 

3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

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发〔1986〕50号

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

国发〔2010〕35号

财税〔2010〕103号

 

4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

财综〔2006〕61号

黑政发〔2007〕103号

财综〔2010〕98号

财综函〔2011〕8号

黑政发〔2011〕13号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财综〔2001〕16号

财税〔2015〕72号

黑财综〔2016〕48号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

财综函〔2002〕3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财函〔2014〕2号

黑政办发〔2014〕38号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效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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