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黑河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7年5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5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黑河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黑河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黑河市2017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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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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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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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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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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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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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1〕29号
黑财综〔2011〕114号
财综〔2011〕100号
黑财综〔2011〕152号
财综〔2012〕40号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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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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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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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财综〔2002〕73号
黑财综〔2003〕17号
财税〔2015〕122号
黑财农〔2016〕1号
黑财农〔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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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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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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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发〔1986〕50号
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
国发〔2010〕35号
财税〔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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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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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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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财综〔2006〕61号
黑政发〔2007〕103号
财综〔2010〕98号
财综函〔2011〕8号
黑政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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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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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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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财综〔2001〕16号
财税〔2015〕72号
黑财综〔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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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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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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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1〕585号
财综函〔2002〕3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财函〔2014〕2号
黑政办发〔2014〕38号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效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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