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或者《黑龙江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资金证明、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明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经营利用类审批,延续行政许可的,需提供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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