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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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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办规〔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3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2.5应急救助力量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解除
  4.事件分级及报送
   4.1事件分级
   4.2事件分级标准
   4.3信息报送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2分级响应和报送机制
   5.3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4先期处置
   5.5险情评估
   5.6水上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5.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8信息发布
   5.9应急响应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保障
   6.5治安保障
   6.6资金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7.后期处置
   7.1获救人员的处置
   7.2死亡人员的处置
   7.3保险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9.区域合作
   9.1建立机制
   9.2险情通报
   9.3合作交流
   9.4国际协作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奖励与责任追究
   10.4监督检查
   10.5解释单位
   10.6预案实施时间

 

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明确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急救助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以及黑河市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发生可能威胁、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黑河市政府主管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指挥中心业务上受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导。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中心总指挥,黑河海事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运管处、市科技局、市水产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外侨办、市口岸办、黑河海事局、黑河海关、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河港务局、黑河航道局、黑河军分区、黑河武警支队、黑河边检站、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黑河航运公安局、黑河机场分公司、黑河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应急搜救工作同时需要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委、市渔政站和各级志愿者组织机构等协助。
  2.2.1 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指导各搜救分中心的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负责审议或制定重特大水上险情的应急行动方案。
  (3)负责协调在黑河市范围内的各种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4)负责保持与遇险船舶、现场应急力量及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动态。
  (5)负责将险情通报给受影响的黑河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
  (6)负责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汇报险情。
  (7)负责组织实施水上险情应急演习。
  2.2.2 指挥中心总指挥工作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2.3 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工作职责
  由总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现场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在特殊情况下,由总指挥授权暂行总指挥职责。
  2.2.4 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黑河海事局,由其分管业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中心的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2)负责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3)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
  (4)负责其他日常工作。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黑河海事局负责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安监局负责参加或者组织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运管处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指挥中心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和黑河航运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能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事故的救助,并在指挥中心组织下对公民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法提供消防救助人员、消防设备,并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指导。
  市农委、市水产局和市渔政站负责协调处置渔船水上遇险,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同时组织系统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黑河市搜救应急工作可持续发展计划,安排好搜救应急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依规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对搜救应急工作的贯彻落实,并为水上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沟通。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支持资金,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气象服务。
  市旅游委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并参与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技术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搜救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为水上搜救指挥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
  黑河港务局负责派遣力量参加和协助处置其管辖的码头、港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并按照指挥中心指令派遣船舶参与其他水上应急处置工作。
  黑河航道局负责为水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航道信息资料,并按照指挥中心指令派遣人员和船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口岸办、黑河海关、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河边检站负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调救助人员物资等救助力量参加涉外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并按照指挥中心指令派遣人员和装备参与其他水上应急处置工作。
  黑河军分区、武警黑河支队负责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黑河机场分公司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黑河外轮代理公司负责做好外籍船舶在黑河辖区遇险时与外籍船舶和公司联系工作,并提供遇险外籍船舶参数和运输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信息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
  市工信委负责保障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无线电通讯的畅通,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市委网信办负责通过网络新兴媒体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
  各级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队伍,需要时可在指挥中心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各地已成立水上搜救指挥分中心的,由各级水上搜寻指挥分中心做好搜救应急预案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尚未成立水上搜救指挥分中心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做好搜救应急预案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并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中心副总指挥任指挥长,下设现场救助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处理组、后勤保障组4个职能组,负责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
  2.4.1 现场救助组
  由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农委、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黑河海事局牵头负责对险情遇险人员进行现场救助。
  2.4.2 专家咨询组
  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水文、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
  2.4.3 信息处理组
  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市外宣办和市委网信办分别负责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对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开展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对外发布消息。
  2.4.4 后勤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民政、工信、卫生计生、气象、财政、公安等单位人员组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和现场秩序维持,做好遇险人员或滞留船员的安置工作。
  2.5 应急救助力量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海事、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环保等单位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指挥中心组成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水务、国土资源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3 预警标准
  3.2.3.1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
  3.2.3.2 Ⅱ级预警(重大)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
  3.2.3.3 Ⅲ级预警(较大)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7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
  3.2.3.4 Ⅳ级预警(一般)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
  3.3 预警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水上安全信息发布系统,高效、快捷传递及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解除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发布终止。
  4. 事件分级及报送
  4.1 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 事件分级标准
  4.2.1 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2 重大(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2.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2.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3 信息报送
  4.3.1 信息报送程序
  各级搜救机构收到险情信息后,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一级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值班室报告,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具体内容。电话报告包括下列要素:遇险时间、地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指挥中心接到较大险情(Ⅲ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电话向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机构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每小时上报搜救现场情况,遇有重大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并及时通报需要通报的单位。
  指挥中心下属各分指挥中心向指挥中心上报Ⅲ级以上险情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险情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指挥中心报告。
  4.3.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遇险人员情况。
  (2)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经纬度)、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国籍及载货情况。
  (5)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水位、能见度等气象、水文信息。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拨打指挥中心应急值守电话0456-8223953、公安部门“110”接警系统、甚高频(VHF)无线电CH07(157.300MHz)或各级搜救机构值班电话等方式报警。
  报警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基本状况、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情况。
  5.2 分级响应和报送机制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级别和实际情况,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5.2.1 I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省级水上应急预案。
  (2)各成员单位领导按照要求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组织工作。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确定直接组织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协助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搜寻救助工作,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协助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开展搜寻救助工作。
  5.2.2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需要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Ⅱ级响应行动。
  (1)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启动省级水上应急预案;
  (2)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
  5.2.3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到较大等级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和水上搜救指挥分中心处置能力,应启动Ⅲ级响应行动。
  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导。
  5.2.4 Ⅳ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达为一般等级,应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各县级人民政府和水上搜救指挥分中心应立即启动各自辖区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3 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接警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进行联系。
  与遇险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
  向遇险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通过船舶监控系统(船舶实际配备的VHF船岸通信子系统、AIS子系统、CCTV监控子系统、GPS子系统等)核实。
  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4 先期处置
  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搜救机构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特别是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组织实施。
  (4)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防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险情评估
  应急指挥机构在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为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当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
  5.6 水上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指挥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暂时停止原因消除的,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挥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1)遇险人员已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消除。
  (2)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
  (4)失踪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不可能生存。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指挥中心应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的搜救机构接到水上搜救行动暂时停止和终止决定后,应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通报。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原则为由宣传部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8.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概况和船员、旅客及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和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8.3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采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等方式发布。
  5.9 应急响应后评估
  5.9.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黑河市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5.9.2 评估内容
  搜救行动结束后,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机构应及时组织搜救行动评估。重点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救援技术方法、救助效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具有通信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 医疗保障
  各级搜救机构应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一定实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本级搜救机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移送任务,医疗机构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好准备。
  6.5 治安保障
  各级搜救机构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度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的成本支出。
  6.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属单位(乡镇、街道)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外籍获救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7.2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属单位(乡镇、街道)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死亡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置。
  7.3 保险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从水上搜救专项保障经费中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保险服务由市政府指定的保险机构负责。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各级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所在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本级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3 演练
  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全市各应急搜寻救助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黑河市各级搜救机构应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练。县级搜救机构每年须举行至少1次单项演练。根据《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要求,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9. 区域合作
  9.1 建立机制
  指挥中心应与相邻市级水上应急机构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9.2 险情通报
  指挥中心接到相邻区域的水上险情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搜救机构。
  9.3 合作交流
  指挥中心应加强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进行搜救业务学习与交流,定期举行多方共同参加的联合演习或者跨辖区搜救演习,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9.4 国际协作
  需要国家搜寻救助力量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指挥中心报送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国家水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
  在中俄界河发生的水上险情,需要上报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其负责与俄方联系有关相互协助救助事宜。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中的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水上发生或可能引发船舶、设施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污染事故险情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自然人落水)、财产损失及水域污染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指挥中心下属各分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各自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征求驻军部队和有关单位意见后,由黑河市人民政府批准。
  10.2.2 评审
  (1)周期性评审和临时性评审
  指挥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水上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发现水上搜救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但最长不超过3年。
  (2)评审方式方法
  专家评审和应急行动人员评审
  10.2.3 修订与更新
  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指挥中心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改,指挥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指挥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更新后下发。
  10.2.4 备案
  各县级搜救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黑河市水上搜救机构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水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监督检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本预案的执行情况。下一级搜救机构执行预案情况,由搜救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指挥中心监督检查。
  10.5 解释单位
  本预案由黑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黑市应急委字〔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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