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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17-5-23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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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黑河市环城南路1号教育大厦

联系电话

8206626

办理时间

2月、8月

办理条件

(一)办学双方必须是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学资格;
(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一定数量的资金;
(四)拥有办学设备、师资和管理人员。

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申请表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合作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办理程序

1.受理;
2.承办人审查并起草意见;
3.科长审查;
4.局内科室会签;
5.主管局长审查;
6.局长办公会审批;
7.公示
8.报教育厅备案通过
9.公告

办结时限

自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专家评审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政府令第1号)第20项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政府令第5号)第44项 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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