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办理机构
|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房管科
|
办理地点
|
黑河市房产管理局(黑河市兴华街127号)
|
联系电话
|
0456-6105187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办理
|
办理条件
|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所需材料
|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书面申请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物业管理前期委托合同
(8)物价局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申报表
(9)如需办理地下车库(位),提供人防批件
|
办理程序
|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当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为当日。
|
办结时限
|
10日
|
收费标准
|
无
|
设定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第40号令发布,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和2004年7月两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