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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发布时间:2017-5-23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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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办理机构

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黑河市环城南路1号教育大厦

联系电话

8206622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

办理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所需材料

1.办学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章程和管理制度;
3.校园、校舍和实训设施的佐证材料;
4.教学与管理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教育教学文件等情况说明;
5.验资报告及经费保障条件;
6.中等职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需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初审。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复审。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科长根据申报材料及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3.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同意批准成立文件。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或组织专家考察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通报申报单位。对实施变更、终止的,也按照该程序办理。

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四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五、《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1995﹞13号) 普通高中的新建和撤并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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