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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爱辉区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眷属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0-4-29 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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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眷属们:
你们好!
    在我国近、现代历史中,广大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为民族独立、祖国统一和繁荣富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改革开放大潮中,你们的亲人关心祖国发展,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广泛宣传,献计献策,引来外资,为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祖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海外侨胞充分显示了为祖国分忧的强烈爱国热情,他们为汶川流泪,为灾区捐款,为2008奥运会呐喊助威等等。他们渴望祖国发展,祖国强大。他们对祖国的爱让祖国人民难以忘却。
    我们同是炎黄子孙,我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侨务工作,关心我们海外的华人、华侨及港澳同胞,也关心他们在国内的亲人。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为侨服务,更好地保护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国内侨眷的合法权益,爱辉区外事口岸办公室将按照“亲情系侨,真情助侨”的服务理念开展“为侨服务月”、“侨法宣传月”、“双向服务”活动,通过开展“三项活动”让广大归侨侨眷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下面例举几条国家及地方对归侨侨眷的照顾政策:
    一、国口人发【2009】103号文件中的要求,对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意见。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 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与救济”的规定,为切实做好贫困归侨的生活保障工作,决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归侨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本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归侨存在的其他特殊困难,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救助的办法给予解决。
    三、黑龙江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我省的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照顾:
    (一)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总分可以降低一个分数段提交学校审查录取;
    (二)报考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和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含本数)以内的,予以照顾录取;
    (三)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侨眷及其子女在报考省属各类学校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爱辉区属地归侨侨眷持归侨侨眷身份证及复印件在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爱辉区妇幼保健院就医给予以下优惠:
    医院优惠项目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黑河市中医院 爱辉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

优惠项目

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黑河市中医院

爱辉区妇幼保健院

集体体检

减免5%

减免40%

减免10%

辅助性检查项目

减免5%

减免10%

减免10%

住院治疗优惠

减免5%

减免10%

减免10%

    另注:在黑河市中医院购买10元惠民手册,三年内可以进行10次辅助性检查项目并享受6折优惠及每年减免8次挂号费(五元)。
    五、爱辉区属地归侨侨眷可以随时报名参加爱辉区劳动就业局组织举办的各种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班。
    在此,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及合作,祝您们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爱辉区人民政府外事口岸侨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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