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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7-4-17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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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要求,请全市范围内符合价款退还条件的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提交价款退还相关资料(具体资料清单附后)。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7日


所需提交要件资料清单

  1.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2.申请采矿权价款退还报告(包括已关闭矿山名称、开发整合过程中未被整合而直接关闭的情况、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含资金占用费)等情况);
  3.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储量占用登记证、关闭前储量计算图及储量报表;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已缴纳价款(含资金占用费)票据;
  8.矿山关闭批准文件和履行矿山关闭工作的证明材料;
  9.电子扫描报件(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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