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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0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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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政办规〔201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河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黑河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2 值班与信息报告制度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与协调
  4.6 现场应急处置
  4.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终止后评估与总结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风险普查与分析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实施日期


黑河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管理,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各成员单位组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黑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各地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
  (6)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工作任务。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黑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陈广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市环保局各相关职能科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承担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组织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资金的筹集、调度与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根据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农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监测、评估,污染源排查、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各地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一般环境事件为主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调集应急物资和筹措应急经费,负责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
  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分级标准
  参照《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标准执行。
  3.2.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市或县级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 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二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 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三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放射源失控;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四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1千人以下的;
  (4)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 预警发布及解除
  3.2.3.1 预警发布
  I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IV级预警由事发县级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3.2.3.2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2.3.3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当地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处置”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的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市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 值班与信息报告制度
  4.2.1值班网络与信息报送
  (1)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24小时值班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各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2)值班网络。市环境应急办值班网络设在各级政府应急办及市、县(市、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2.2 信息报告制度
  (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或个人、负有监管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②事发地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值班室,电话:“12369”。
  ③事发地政府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信息,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县两级政府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市环保局应分别及时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并在现场指挥部设立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络。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④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⑤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地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A、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B、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C、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D、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E、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随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分级响应
  4.4.1 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政府、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市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长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县(市、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履行至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做好工作交接。
  (2)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县(市、区)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周边的县(市、区)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必须服从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2 Ⅲ级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环保局的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前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市环境应急办的响应:接到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紧急情况,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提出监测处置建议。组织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站(包括提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协助),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相关人员,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放射源,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④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当地政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4.4.3 Ⅳ级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区县(市、区)环保局的响应:应对事件快速确认,立即启动本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事发地县级政府响应:政府分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责任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及时疏散与安置有关人员,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救援。若突发现场发生较重程度,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或向上级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3)市环境应急办的响应: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需要,及时调集各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应急救援,指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5 指挥与协调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 现场应急处置
  4.6.1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成立市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6.2 现场工作小组
  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警戒与治安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事件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处置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4)警戒与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国网黑河供电公司、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参与,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交通、通信、技术、资金等保障工作,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舆论。
  (7)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其类别包括环境类、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调集相应类别专家成立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为现场环境救援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8)事件调查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排查事件原因,切断事件源头,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参照市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置相应现场工作组。
  4.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县(市、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3)市环境应急办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地政府及环保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7.2 信息发布
  事发地政府应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发布。
  具体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8 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性质,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3)保险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各类企业,单位要依法为相关人员办理相应的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4.9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依据现场检测评价结果和要求,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政府和责任职能部门要尽快统计上报灾害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政府救济方案,尽快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做好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维护灾区的安定稳定,同时要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
  (4)根据事发地受灾受损情况,市政府及时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事发地政府、卫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各尽其责,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各尽其责,组织抢险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
  (6)事发地负责处置的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应急行动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已不能归还或造成损坏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7)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在恢复重建过程中,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肇事方、受害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需要各尽其责、各行其职、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尽快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工作。
  5.2应急终止后评估与总结
  (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环境事件事发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环境应急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环保局。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①应急过程评价: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②污染损害评估:事发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环保部门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③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事件调查组由事发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及相关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件调查的政府指定,主持事件调查组工作。事件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由监察机关牵头,依纪依法查处事件涉及有关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大中型企业应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保障本级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6.3 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队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物资储备,必要时可借调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救援物资,增加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6.4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运输保障,最大限度满足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6.7 通信保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6.8 技术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包括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及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
  6.9 风险普查与分析
  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污染隐患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隐患的种类、分布情况及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隐患(包括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的普查;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污染隐患的普排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污染隐患的普查;市林业局、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林地、自然保护、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的隐患排查;市公安局负责爆炸物、剧毒化学品管理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和尾矿库风险排查,做好预防突发地质环境事件的排查、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1.2 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演练
  (1)市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地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1.4 应急能力评价
  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和设施日常维护及检测工作等情况,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②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委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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