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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规划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08-9-27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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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促进规划局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决策能力和施政水平,改进领导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决策的盲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议、党政分工贯彻、纪检监察、民主监督。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四)规模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财物支配问题; 
    (五)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2天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人事问题应提前1天与相关领导同志沟通)。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为:少数服从多数。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五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超过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第三章  议事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  党组会制度:
    党组会由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书记召集、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上级党委指示精神;
    (二)研究和决定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本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呈报;
    (四)研究、决定本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事调配;
    (五)研究部署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计划生育、信访维稳等重要工作;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制度: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综合科科长组成。未担任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必要时,通知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落实措施;
    (三)讨论通过规划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局属单位请示的各项重要行政工作;
    (五)通报重要情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局务会制度:
    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基层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通知本系统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和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研究落实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措施和办法;
    (三)研究落实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四)研究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等业务工作;
    (五)研究机关管理、工资福利、计划财务等机关行政工作;
    (六)研究决定违法建设处理意见;
    (七)听取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汇报;
    (八)其他需研究的事项。
    第十条  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局务会按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党组会纪要由书记签发,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准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开会期间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四章  监督办法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须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第一责任人,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班子成员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可以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局党组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定期在本单位通报,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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