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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5-28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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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规划行政处罚

办理机构

黑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监察科

办理地点

兴安街41-3号

联系电话

8281258

办理时间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我局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经研究认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一、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现场查勘,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五、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六、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查勘工作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
八、实施处罚,由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听证程序
九、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
送达
十一、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十二、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一)受送达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的,由代受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结时限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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