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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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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办理机构

黑河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

6776038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条件

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所需材料

1.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2.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的清单;4.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对申报场所、设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4.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5.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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