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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25 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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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市环字[2017]77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我市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将《黑河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5日

 

黑河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促进“十三五”期间全市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黑环规〔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实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日益鲜明、强烈的诉求。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全市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推进生态黑河、美丽黑河建设。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整治工业污染源企业。按照工业污染源不同行业分类施治,重点对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整治,分批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2.明确权责,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工业污染源企业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各类工业污染源企业应当对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法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3.广泛宣传,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监督作用,促进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有效实施。
    (三)工作目标
    在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率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通过在8个行业率先实行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动全省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结合黑河地区的实际情况,黑河市到2017年底,完成全市火电、水泥(含粉磨站)、煤炭(采选)、城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帐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建立工业污染源企业台账,施行一企一档管理。
    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环境执法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更加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有效。
    到2020年底,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二、实施范围及评判标准
    (一)实施范围。2017年,全市实施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企业范围包括:火电、水泥(含粉磨站)、煤炭(采选)、城镇污水处理厂4个行业。
    2018年起,全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全部纳入全面达标排放实施范围。
    (二)主要考量因子。全面达标排放主要考量工业污染源企业废水和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噪声污染物的排放暂不纳入本次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三)评判标准。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监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范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检查时的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监测的结果,均可以作为评估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抽查时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开展评估
    1.开展工业污染源“清底式”排查。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结合日常检查、巡查和污染源普查等数据,在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火电、水泥、煤炭、城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行业企业的摸底排查,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企业排查。
    2.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诊断式”分析。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工业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切实掌握存在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的企业清单。
    3.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体检式”评估。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火电、水泥、煤炭、城镇污水处理厂等4个行业企业完成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的评估工作,督促工业污染源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管,铁腕治污
    1.加大治理力度。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督促问题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建立问题企业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和规范的开展自行监测,对超标因子加密监测频次,监测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2.加大管理力度。各地环保部门要深化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明确监管要求和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监督性监测数据、自动监控数据、日常检查情况,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计积分量化管理。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和比例,对稳定达标的企业,可适时减少抽查频次和比例。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及时核实严重超标企业情况。
    3.加大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造假行为、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公开信息,优化服务
    1.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通过网络、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当地报刊或者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更新。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依法严格处罚。
    2.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深入推进环境执法信息公开。落实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按时公布环境保护“红牌”“黄牌”企业查处及整改情况。除保密信息外,同时应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和整改情况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3.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建立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研究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方法推广延伸。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探索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四、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一)强化部门协调,彻底摸清工业污染源企业底数。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与发改、工信、工商、住建等部门积极联动、互通有无,在环境保护部门掌握工业污染源企业底数的基础上,与相关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必要时,还可与有关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单位建立联动,核对双方掌握的工业污染源企业数据,查清各类工业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具体数量及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统一的工业污染源企业清单,彻底摸清辖区内工业污染源企业底数,逐个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完善一企一档建设。
    (二)制定问题清单,全面分析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建立的企业管理台账,将全部工业污染源企业按照污染防治设施健全、无污染防治设施和产污量与治理能力不匹配分为3类,针对不同类型,根据日常检查、监测结果,结合在线监测数据,标明各工业污染源企业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等不同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各企业存在的问题录入管理台账。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4个行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分析,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分析,2018年7月底前完成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污染排放情况分析。
    (三)积极组织评估,督促工业污染源企业完善自身管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前期排查和分析情况,督促工业污染源企业完善其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环保工作负责人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产品及产量、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规模、实际处理量、处理负荷、产治污能力是否匹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去向等,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以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依据。评估报告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统一模板制定。各市(地)、垦区和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第一批4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6月25日前将4个行业企业名单和污染物排放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市局。2018年底前,应当完成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
    (四)严格整改要求,充分发挥环境监管在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完成评估后,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积极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强污染物治理水平。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企业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和长期停产的“僵尸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批4个行业超标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其他固定工业污染源企业超标整治任务。
    (五)做好宣传报道,鼓励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抓好典型,对严格落实达标计划的企业予以正面宣传报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决定成立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  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陈广华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佟  强  市环境保护局宣教法规科科长
            万  莉  市环境保护局计划监督管理科科长
            贲  伟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李长彬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法规科负责为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摸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行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底数及基本情况。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指导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测标准要求,规范取样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报告监测规范性的审核。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开展对企业评估报告的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是全市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主体,应当积极督促辖区内各类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等责任。全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并落实全面达标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部门间横向沟通协调,理顺内部工作衔接机制,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达标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制度衔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地方环保部门要与发改、工信、工商、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协同配合、互通有无、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分批、分步骤稳妥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地方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考核监督与自评。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企业的自评估情况开展抽查。保证对全部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企业评估报告检查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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